所选术语需要适合于货物、运输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卖方或买方,比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责任。
比如,尽管通则中规定当何方当事人承担运费或作保险安排,什么时候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费用,但是通则中并未涉及到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经过某些国际组织对其加以编撰和解释,才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以下三种:
《2000年通则》将贸易术语根据开头字母划分为E,F,C和D组,共13种,且卖方对买方的责任大小依次排列。此次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以及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FAS,FOB,CFR,CIF)。这是此次修订中重大变化,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将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见表3-2)。
该版本的贸易术语,适应了当代国际贸易中因集装箱运输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所带来的重大变革,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2000年通则》共解释了十三种贸易术语,根据贸易术语开头字母和卖方义务的不同类型,分为E、F、C、D四组。见表3-1。
第二,《2000年通则》对买卖双方各10项义务,在编排上将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在10项义务之首分别加注“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在每条具体义务前,则分别加注“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
相对于《2000年通则》,新版本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201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有一下几点:
《2010年通则》删去了《2000年通则》4个术语: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该惯例在北美国家影响较大,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差别,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
国际贸易所涉及的方面远多于国内贸易,构成其成本的环节很多,价格组成也十分复杂,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和风险大等特点。在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贸易术语可以较好且清晰的表达价格的成本构成及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划分;商品的档次、运输状况、成交数量及支付条件等都会影响价格的高低。而同时价格又是关系买卖双方利益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中的核心部分,所以商品价格条款的制定在贸易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10个项目,但与《2000年通则》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其中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明显。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经过多次修订。目前通用的是1999年9月的修订版,称为《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00年通则》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均强调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长期以来饱受争议,实际上“船舷”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2010年通则》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指定地点是交货点,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点;但是在C组术语中,指定地点指的是运费已付的地点。为了更好避免疑问和争议,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以进一步阐述为一个精确的点。
该规则由国际法协会制订,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并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定的,对以下六种术语作了解释:
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采用任何一种《2010年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等语句。换言之,旧版贸易术语依然可采用,并应当在合同用用语句订明。
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会影响成交商品的价格。由于其价格构成因素不同,所以成交价格应有所区别。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确定价格条件时使用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履约中争议的解决。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英语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
其作用有二:第一,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第二,贸易术语也可用来表示成交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
比如,《2010年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insurance cover)的内容,而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的“其他义务”的A10/B10款。此外,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新版本增加了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Security-related clearances and information required for such clearances),这一要求体现在A2/B2和A10/B10中。新旧两个版本基本义务对照见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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